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2-12-0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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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X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X灯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货款108000元、违约金10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260元。

判决书生效后,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X灯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X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被工商局于2008年10月9日吊销营业执照。

X灯公司的股东郑某不仅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还转移、隐匿公司财产,致使X灯公司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另外,郑某系X灯公司的唯一股东,不仅将公司财产与X灯公司的财产混同,还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连带给付某公司对X灯公司享有的债权220800元,要求郑某连带给付某公司对X灯公司享有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X灯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经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但是,郑某作为唯一股东,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对X灯公司进行清算。

郑某作为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X灯公司可以进行清算;同时,郑某也是X灯公司的唯一股东,亦应当举证证明其财产与X灯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没有混同的现象;但是,郑某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故郑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对X灯公司在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X灯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权本金包括货款108000元、违约金108000元、案件受理费4540元和公告费260元,共计220800元。关于某公司要求郑某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案中应当只包括货款108000元和违约金108000元,不应当含有案件受理费4540元和公告费260元,故本院对某公司主张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X灯公司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解散事由出现,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X灯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郑某作为X灯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举证证明X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但郑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故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X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