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要求复制公司明细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22-12-09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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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

公司股东要求复制公司明细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案情简介:

2003年,旭日公司向贾某颁发股东证,股金金额为5000元。

2014年5月,贾某向旭日公司提交申请,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含明细账、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含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并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旭日公司收到申请后,曾通过电话与贾某沟通,但双方终未能达成一致。

股东贾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上述资料。

【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旭日公司收到贾某的申请后并未依法书面回复,贾某因此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旭日公司应当向贾某提供其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以及2005年元月至2014年5月间的公司财务报告等供其查阅、复制,并提供2005年元月至2014年5月间的会计账薄供其查阅。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利润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对会计账薄仅享有查阅权,贾某要求复制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并且,会计账薄不包括会计凭证。

贾某要求旭日公司提供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原始凭证附件等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不予支持。

除上述外,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贾某作为旭日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旭日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会计账薄。

本案中,贾某作为旭日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贾某向旭日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除非旭日公司举证证明贾某的查阅行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贾某的查询,否则,公司应配合贾某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

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贾某对会计账簿仅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因此,贾某要求复制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股东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可以主张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