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需满足哪些条件?
【广州股权回购纠纷律师】案情简介:
吉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向社会募集资金过程中,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但主管部门只同意募集2000万元,要求将剩余3000万元返还。
对未返还的资金,吉祥公司所在的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关于同意该市吉祥公司“兑现实名、夯实股本”的批复》,同意吉祥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权结构的提议,夯实后股本为4800万股,由杜某等1902人持有。李某为其中的股东,持有股票40000股。
后来,股东李某认为主管部门只同意公司募集2000万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判决吉祥公司返还其股票款4万元。
【广州股权回购纠纷律师】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祥公司通过募集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而李某通过出资认购了吉祥公司的股份,且吉祥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行为得到了主管部门的确认,因此李某享有吉祥公司的股权及吉祥公司股东的资格。
现李某要求吉祥公司返还其股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依据股东身份要求吉祥公司收购其股份,吉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李某请求天马收购其股份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对股东李某的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广州股权回购纠纷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吉祥公司的股权。吉祥公司收购其股份,应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条件之一。现李某主张收购股权依据的是当地政府的批复文件,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李某要求吉祥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